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科技”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是科技本次部分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 是科技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股,并于2022年 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57,02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6,02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 数为57,02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9,006,667 股,占总股本的25.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 司 已 于 2022年 6 月 30日 实 施 2021 年 度 权 益分 派 方 案 :以 公 司 总股 本 76,02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5元(含税),向全体 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38,013,33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 本增加至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85,530,000股,无限售条件 股份总数为28,510,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14,04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1 总 数 为 85,530,000 股 , 占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75.00% ; 无 限 售 条 件 股 份 总 数 为 28,510,000股,占总股本的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8名,分别为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是投资”)、杭州汇是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汇是贸易”)、温志伟、杭州天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是投资”)、丁宏伟、成华、陈江海、陈碧玲、叶海珍、王黎洲、 李荣华、李军、何文平、陈剑南、胡国良、胡月婷、江海河、李阳。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 诺具体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 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 整。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2 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中是投资、天是投资、汇是贸易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自然人股东丁宏伟、成华、王黎洲、李荣华、李军、胡国良、胡月 婷、陈剑南、李阳、江海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 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何文平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 3 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陈碧玲、陈江海、叶海珍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 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2、公司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中是投资、天是投资、汇是贸易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 份数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 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 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予以公告。”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无后续追加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4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3年3月7日(星期二)。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3,3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20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8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股) 1 中是投资 8,022,000 8,022,000 2 汇是贸易 5,496,300 5,496,300 3 温志伟 5,181,960 5,181,960 注1 4 天是投资 4,365,900 4,365,900 5 丁宏伟 3,393,390 3,393,390 6 成 华 2,301,000 2,301,000 7 陈江海 1,375,920 1,375,920 注1 8 陈碧玲 642,180 642,180 注1 9 叶海珍 496,650 496,650 注1 10 王黎洲 336,000 336,000 11 李荣华 315,000 315,000 12 李 军 294,000 294,000 13 何文平 242,700 242,700 14 陈剑南 210,000 210,000 15 胡国良 210,000 210,000 16 胡月婷 210,000 210,000 17 江海河 105,000 105,000 18 李 阳 105,000 105,000 合计 33,303,000 33,303,000 注1: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温志伟持有公司5,181,960股,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陈江海持有公 司1,375,920股,董事、财务总监陈碧玲持有公司642,180股,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叶海珍持 有公司496,650股,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温志伟、陈江海、陈碧玲和 叶海珍分别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其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故公司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数量合计为27,530,467股。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承诺将 5 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 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数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股)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85,530,000 75.00 -27,530,467 57,999,533 50.86 股 高管锁定股 - - 5,772,533 5,772,533 5.06 首发前限售股 85,530,000 75.00 -33,303,000 52,227,000 45.80 二、无限售条 28,510,000 25.00 27,530,467 56,040,467 49.14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14,040,000 100.00 - 114,040,000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云洁 钟铁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