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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是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3-03-21  

                        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有公司股份 8,02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0344%)的股东杭州中是
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
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333,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2.0458%)。
    2、持有公司股份 5,181,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5440%)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温志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
方式,或者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 1,295,49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360%)。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温志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职务
                                           (股)             (%)
杭州中是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持股 5%以上股东       8,022,000        7.0344
  (有限合伙)
     温志伟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5,181,960        4.544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和比例:
                                            本次拟减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方式
                                                (股)               (%)
杭州中是股权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2,333,000         2.0458
  (有限合伙)
      温志伟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1,295,490         1.1360

    注: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且每股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次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期间: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温志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①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
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③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出
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④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⑤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
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规
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二)公司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
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股份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并根据相关
规定提前将本次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予以公告。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温志伟先生及杭州中是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严格遵守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
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
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