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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3-22  

                        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在归属期
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授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
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 296.0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62.23 万股的 3.20%。其中,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 260.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8.01%;预留 3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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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35.9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24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核心技术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
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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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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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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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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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光庭信息、本公司、公司、上市
                               指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
                                    技术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业务办理》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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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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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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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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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
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247 人,包括: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骨干。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中,董
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
用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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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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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 296.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62.23 万股的 3.2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260.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81%,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8.01%;预留 3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1.9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划公告日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王军德         董事、总经理           18.00            6.08%         0.19%

 欧阳业恒            董事               10.00            3.38%         0.11%

  李森林        董事、副总经理          8.00             2.70%         0.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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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坤          董事、财务总监              6.00             2.03%         0.06%

  朱敦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00             2.03%         0.06%


    核心技术骨干(合计 242 人)             212.50           71.79%         2.29%


             预留部分                       35.50            11.99%         0.38%


               合计                         296.00           100.00%        3.2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
分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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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
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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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
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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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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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5.98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5.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7.17 元的 50%,为每股 33.59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1.97 元的 50%,为每股 35.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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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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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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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
                                                    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2 年                     35%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3 年                     65%                     55%


 第三个归属期        2024 年                     95%                     75%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2 年授予,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3 年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的营业
                                                    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65%                     55%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95%                     75%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
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