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2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

划”)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

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

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

恒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

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

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公司业绩

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

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

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

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
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

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

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

恒已回避表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