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6 日为授予日,以
35.9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
建设的情况下,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工资及费用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的实施,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