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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4-0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4 月 6 日,以 35.98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9.7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