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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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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2、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武汉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公告》”)。《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全体股东,《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港边田一路 6 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号楼 12 楼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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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名,持有 42,407,995 股公司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8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 3 名,持有 6,826,60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70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 名,持有
49,234,59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156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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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
下: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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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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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22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87,600 股,同意 486,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6719%;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28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0,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649%;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51%;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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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9,234,595 股,同意 49,232,995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2%;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43,00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1%;反对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29%;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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