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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6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合称“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

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

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

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

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

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

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况发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

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

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

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

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

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和

机构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

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

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

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的资产、资金,不得干预公司独立的经营管

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

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

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

程规定,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