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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庭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计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庭信息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光庭信息依据本次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权益授予(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庭信息如下保证:

     (1)光庭信息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光庭信息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光庭信息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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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光庭信息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光庭信息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光
庭信息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光庭信息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光庭信息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光庭信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庭信息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光庭信息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
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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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的议案》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2 年 3 月 21 日,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关于武汉
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及《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2 年 3 月 21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2 年 3 月 22 日,光庭信息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
露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独立董事汤湘希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经光庭信息确认,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 年 4
月 2 日下午 5:00),无股东委托征集人投票;

     5、2022 年 4 月 2 日,光庭信息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了《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张贴公司公告栏
告示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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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31 日。经光庭信息确认,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司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意见或异议;

     6、2022 年 4 月 6 日,光庭信息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2 年 4 月 6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前述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8、2022 年 4 月 6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根据光庭信息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10 月 25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就本
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10 月 25 日,光庭信息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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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92,622,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0 元(含税),以此计算,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7,048,92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6 月 1 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
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35.98 元/股调整为 35.58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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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形,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情况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25 日;

     (二)授予价格:35.58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70 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 0.12%;

     (四)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预留授予人数:12 人;

     (六)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当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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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当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技术骨干(合计 12 人)        10.70            3.61%           0.12%


               合计                 10.70            3.61%           0.12%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经过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名
单中的人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
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
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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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廉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叶沛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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