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22-12-0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将
要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为公司出
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规定。经过对会议材料及拟聘任审计机构基本情况的仔细研究,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该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
2、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为保
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本次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202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