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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庭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0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实际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

的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

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由承担募投项目的相关部门
组成项目实施组,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

目,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立项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报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

项目实施组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报证

券事务部和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的各类采购合同单独编号管理,采购合同由公司供

应部或项目部与项目实施组共同负责拟定,1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

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的采购合同由供应

部或项目部执行。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证券

事务部和审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实施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各类采购和往来款项,

直接从专户中支付,支付由供应部、项目部申请,财务部负责根据立项报

告、预算进行复核,100 万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100 万以上

的,需董事长审批。审批及支付单据复印件 3 个工作日内财务部报证券事

务部和审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员工工资及
费用,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财务部每个月统计一次,财务负责人和

总经理审批,并于次月 10 日前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审批及相关置换单据

复印件财务部 3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事务部和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单独进行项目核算;审计部每季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与财务部核对并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项目实施组负责人每季向证券事务部书面报

告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子项目的进展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

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展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0%且高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

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

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

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

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

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

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

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比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十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
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

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有权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

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

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

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