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武汉光庭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港边田一 路 6 号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号楼 4 楼如期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4 名,持有公司股份 40,054,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5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9 名,持有公司股份 4,157,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88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持有公司股份 44,212,2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339%。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2,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 10,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201,4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10,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4%;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46,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0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44,212,217 股,同意 44,182,117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319%;反对 30,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81%;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127,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60%;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2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沛瑶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郭 琳 年 月 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 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