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庭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过讨论研究,现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恒已回避表
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汽车电子软件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为汽车零部件供
应商和汽车整车制造商提供专业汽车电子软件定制化开发和软件技术服务。近年
来,随着全球汽车工业的稳步发展以及汽车电子渗透率不断提升,汽车电子行业
市场总体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景气度的提升使得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规模和竞争
力不断提高,同时市场新进入的竞争者亦逐步增加。为了保持公司长期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强化技术研发、质量保证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为此公司将通过构建长
期激励机制、完善薪酬体系来保持现有研发技术团队的稳定,以及不断培养和吸
引优秀研发技术人才,持续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保障公司
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
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营业收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未来市场拓展目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
要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效体现公司经营成果。
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
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
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朱敦尧、王军德、李森林、葛坤、欧阳业恒已回避表
决。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
独立董事:汤湘希、蔡忠亮、王宇宁
2023 年 4 月 11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