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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荣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2-15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
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或持续督导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拟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和股东大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计
划提出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
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子公
司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部
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
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二)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
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所述重
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部分内容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应交易所的要求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
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二)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公司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规范运作
指引》、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
告。
   第三十九条 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