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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荣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15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保密,防止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
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
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
问题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确定和披露若有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当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其主要职
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
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五)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
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
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提供有关信息。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部制作,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
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
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
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
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八条 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一对一的沟通中涉及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
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
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产工
厂、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
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要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其他方式
    第五十三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