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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荣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2-15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
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及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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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科研、企业管理、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在就职独立董事前已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独立董
事培训,并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对于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公司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相关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六)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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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六)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 在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 国家公务员、中管干部、党政领导干部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相关人员;

   (十一)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
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人员;

   (十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或《公司章
程》中约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七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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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当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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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重大关联交易;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三) 提名、任免董事;

    (四)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 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九)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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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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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若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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