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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荣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2-15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
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作
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信息,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
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其他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
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
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股票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实际业绩或者财
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创业板
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
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监事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二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的具体金额,应当比照适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
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
交所,并同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
少二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
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委托理财”事项时,连续十
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经计算达到本制
度第三十九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及时进行披露。

    已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
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
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中荣印刷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
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五十三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十四条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创业板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
认。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
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
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报送深交所,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
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六)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七)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拟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为各自部门、各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各自部门、各自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各自部门、各
自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由于与前述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
证券事务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
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
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
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
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九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
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

    第八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
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
管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
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
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
按要求提供)。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八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七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