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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荣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12-15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荣印
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股东大会)审议或决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1页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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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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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
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
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但上述关联董
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4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接受其
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
项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
序对该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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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
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召集人在会
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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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按
累计计算的金额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三)公司在 12 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法人的参
股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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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第8页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审议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
独立董事。

    第三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如
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它非现金资产,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
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具体见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以外”、“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9页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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