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126 号 致: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会 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经济开发区 松花江路与兴安路交口森鹰窗业双城办公楼二楼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 事长边书平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本 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2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名,代表股份63,050,256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8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3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 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6%;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4,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914%;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4156%;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93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605,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968%;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0.3101%;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0.093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4.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4.0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 0.0024%。 4.04《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4.05《关于修订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3,7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9%;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4.06《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 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6%;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4.07《关于修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042,0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 反对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6%;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4%。 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第2项、第3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 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第1项、第4.01、4.02、4.0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 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王 冠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照旭 毛娅婷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