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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博医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12-31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泓博智
          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
          须向深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可实施信息披
          露暂缓管理的事项,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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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
         见附件一),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详见附件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
         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给
         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
         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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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其他相关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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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附件一: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
        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
         用)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
                            □是 □否                             □是 □否
    项知情人登记表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签字:   日期:

 保密办负责人确认签字
     (如适用)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二: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公 职务 身份证或其他身份 内幕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 登记人(注
序号
       名或名称   部门    司的关系注1) /岗位   证件号码         阶段       时间     (注2)               (注3)         间       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身份证号: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

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 内

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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