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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博医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2-31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
         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
         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且超过人民币

                                 1
         3,000 万元。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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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下列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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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
      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总经理
      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的条件;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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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
                  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
                  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
                  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后
                  报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投资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
               标准时,除第六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批后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以同一或相关资产为经营投资标的,以其累计数计
         算经营投资数额。

         公司持有 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经营投资行为,批准权限以相关金额乘以参股比
         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合同的签订审批权限:

         (一)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1)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2)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二)总经理有权签署未达到前述标准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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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协同总经理
           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
           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
           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
                 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
                 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
                 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财务评
                 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投资经营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
           能力,在投资管理、营销策划、咨询服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实施
           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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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作出的重大事项决策,由总
                 经理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负责公司投资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事项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
                 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财务部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
                 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
                 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
                 见;

           (五)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
                 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
                 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
                 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
                 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
                 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
                 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
                 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门等相
                 关职能部门、总经理申请验收,由总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
                 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
                 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投资项目的审
                 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相关职能部门
                 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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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
                 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
                 总经理应当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
                 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
                 经理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
                 效益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
                 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
                 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
           股东大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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