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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博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2-31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
         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 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 事会
         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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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的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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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 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
         做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提
         供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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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开会时,监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
           上的投票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有效期限、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 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召开的监事会决议由监 事会
           主席决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在通 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
           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 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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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 将签
           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监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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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
           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未达到”、“低于”、“超过”、
           “不足”、“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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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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