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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泓博医药: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2-31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泓博
         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
         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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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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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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