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博医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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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024
受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博医药”或“公司”)委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泓博智源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上
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
系方式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13:0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 Ping Chen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股东通过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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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3 人,代表股份 51,630,05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25%。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
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和《关于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时,对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王 元
张 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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