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07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
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软通动
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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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 互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
利益一致的关系。
(四) 谨慎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
(六)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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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
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
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
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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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
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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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
(四)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 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
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 与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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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
会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
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网站
(一)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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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进程,在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
议,并及时答复。
(五)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六)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七)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八)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三)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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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四)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五)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七)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须及时将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一对一沟通
(一)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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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妥善保
管。
(五) 公司进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访接待时,由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负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采访及调研。
(六)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接受调研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附件 1 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电话咨询
(一)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公司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互动易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
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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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
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
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接待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章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上述股东大会、公司
网站、现场参观、接受调研、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
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的工作。接待与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三)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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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有意愿来访公司的媒体、调研机构及个人等应当向公司进行预
约(见附件2),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在接
待前应当要求来访对象说明来访目的、提供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并进行预约及登
记备查(见附件3)。董事会秘书审定预约及登记备查表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
料,并协调组织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接受采访或者调研的人员采访、调研过程和交流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4),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采访、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来访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的,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
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若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未经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在接待与推广工作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提前
将不涉及公司敏感信息的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
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来访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来访对象考察公司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自理,公司不得
向来访对象赠送高额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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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来访对象签署承诺书
(附件1),承诺书与预约及备查登记表(附件3)、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
件4),在沟通结束后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一并建档留存。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
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
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
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
间不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
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三十七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
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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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示内容。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需公司上市后方可适用的部分,在公司上市前暂不适
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适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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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 诺 书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者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中不泄露
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在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
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
(七)本承诺书限于本人/(本单位)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所用;
(八)本承诺书长期有效直至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所涉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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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经公司公开对外信息披露之日。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
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单
位)行为。
承诺人(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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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向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办公室电话预约,办公电话是:010-58749800。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电子信箱:ISS-IR@isoftstone.com;
传真:010-587490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
邮编:100193;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要求您提供问题提
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00-11:00;14:00-17:00。
四、其他
来访客人如需要其他帮助,可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联系,公司将在能力
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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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是()
填表时间 是否接待
否()
联系人 手机号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类型 1、投资者();2、证券机构();3、媒体();4、其他()
来访人姓名、身
份证号及职务
预约接待时间 预约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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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证券代码:301236 证券简称:软通动力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 现场参观
□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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