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4-07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申请: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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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况,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事项时,应及时向证券与投资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
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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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证券与投资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
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
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
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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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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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1.是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否
登记表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出具 □1.是
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及相关部
门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2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 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 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 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 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