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2-04-07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处在进行中的未完成项
目成本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
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
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等金融资
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
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
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
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六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
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
产及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
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七条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
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
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
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
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
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
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
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
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
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
否显著增加。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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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九条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
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
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
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二节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置债权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科目核算此类金融资
产。
第十二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1.应收票据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
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票据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票据无法以合理成本评
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
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2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
2.应收账款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简化计量方法确定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
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
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
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应收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3.其他应收款减值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一般方法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处
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
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
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
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
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关联方组合 应收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3
4.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针对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由业
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情况,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有关信息
单项测试计提坏账准备。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撤销、破产或死亡、失踪,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
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
账准备。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应收账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
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
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公司业务部门应积
极配合财务部门,于每年末对应收款项进行逐项检查。
(五)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充
分考虑下列问题:
(1)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客户信用等管理制度。
(2)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
分。
(3)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收回款项。
(六)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值已
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
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三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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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
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设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收款项融资
等科目核算此类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的计提办法:
本公司按照上述的一般方法确定应收款项融资的预期信用损失并进行会计
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
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款项融资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款项融资无法以合
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融资划
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
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银行承兑汇票组合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
应收账款 按账龄划分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分类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在其他
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
第三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
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
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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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
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
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第十八条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
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
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二十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
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
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项目管理、销售
管理,定期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库存积压。
第四节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长期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
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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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
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
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二)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存在
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
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
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
较高者确定。
(三)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四)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
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金额、股权比
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公司章程》
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五)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健全长
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以及回
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合同章
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
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期股权
投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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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
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
持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
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
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
工具等。在建工程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
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使用权资产是指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对除短期
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的使用权资产。
(二)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
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
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如果存在固定资产
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
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建工程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
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五)期末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参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负责资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实物保
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
会同财务管理部、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账、账实相
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见。资产管
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对外出租投
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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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
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无形资
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
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
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
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使得公司的
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二十六条 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办法:
(一)本制度所指商誉为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二)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
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三)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
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
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
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四章 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集团财务管理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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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除采用账龄组合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
备不需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下,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 1%的,由公司财务
负责人及运营负责人审批,并报告总经理。
(二)单笔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在 500 万元以上,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利润 1%的,由公司财务负
责人、运营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由公司财务
负责人、运营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提交拟
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集团财务管理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
请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将拟核销资产的书面报告报公司管理层,
并按照第二十五条权限批准处置后,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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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资产减
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
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
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
有);
(六)监管机构要求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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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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