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04-26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软通
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
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经
过相关合规审议程序后决定其相关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及考核奖金
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考核奖金。
(一) 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 考核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
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
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奖金根据年终考
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
形,公司不予发放考核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
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