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视频方式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1
法律意见书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未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中国
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指定
媒体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
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2022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
的提示性公告》。为配合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
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1)建议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2)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
2
法律意见书
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7 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
过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46 名,所持具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8,084,51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355%。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
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通讯会议投票表决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通讯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1、《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7,960,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697%;反对 123,8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805,719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68%;反对 123,8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7,969,6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18%;反对 11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8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814,66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36%;反对 114,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张一鹏
经办律师:
张闻达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