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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5-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五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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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情况....................................................................................................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意见........................................................................................................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9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0
       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2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12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16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7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19
附件一: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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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
号:S1010717120002。曾参与或负责中原出版借壳焦作鑫安上市、中国交建吸收
合并路桥建设 H 股回归 A 股 IPO、鹏欣资源非公开发行、西部黄金 IPO、山东
黄金重大资产重组、现代制药重大资产重组、国元证券非公开发行、永泰能源并
购基金收购辅助生殖标的、常宝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三诺生物重大资产重组、茂
业通信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重大资产重组、新奥股份收购 H 股新奥能源暨
重大资产重组、中粮地产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庞雪梅,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证券
执业编号:S1010712100013。曾负责和参与了六国化工、博汇纸业、世博股份、
海宁皮城、合康变频(现名合康新能)、白云电器、金石资源、华友钴业、恒通
科技、绿色动力、彩讯股份、丸美股份等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以及
天康生物、国投中鲁、驰宏锌锗、当升科技等非公开发行、冠城大通公开增发等
股权融资项目。

     2020 年 11 月 9 日,庞雪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除此之外,最近 3 年内未
曾被中国证监局采取过其他监管措施,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
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高士博,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1070076,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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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总监,曾完成或参与了中钨高新重大资产重组、迪马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海博
股份发行股份购买农房集团、韵达股份借壳新海股份、钢构工程重大资产重组、
江苏国泰集团整体上市、常宝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鄂武商要约收购项目、四
川双马要约收购、丰华股份收购、长航油运重新上市等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孟夏、钱云浩、梁劲、陈祉逾、张芸嘉、杨伟豪、许
卫奇。上述人员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Ruitai New Energy Materials Co.,Ltd.

     注册资本:5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燕

     成立日期:2017 年 4 月 21 日(股份公司设立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

     营业期限:2017 年 4 月 21 日至长期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216-2635 室

     邮政编码:215600

     联系电话:0512-56375311

     传真号码:0512-55911196

     互联网网址:http://www.rtxc.com

     电子信箱:rt-public@rtxc.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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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
核查后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关系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
的股票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的少量股票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
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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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内核意见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2 号会议室召开了瑞泰新材 IPO 项
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
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瑞泰新材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
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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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要求。

     十一、保荐机构若因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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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作为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
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
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
[2014]11 号,以下简称“《发售股份规定》”)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
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
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
中披露的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
证券同意保荐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
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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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
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程序及内
容合法、有效。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发行
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
公司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相关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
计师”)对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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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
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
经营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是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
证、会计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
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
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立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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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
声明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
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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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1             江苏国泰                50,000.00              50,000.00   90.91%
  2             国泰投资                 2,000.00              2,000.00     3.64%
  3             产业资本                 1,000.00              1,000.00     1.82%
  4             金城创融                 1,000.00              1,000.00     1.82%
  5             金茂创投                 1,000.00              1,000.00     1.82%
              总计                      55,000.00              55,000.00   100.00%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全部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要按《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与授权代
表进行访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对其是否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金茂创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依法履行了备案登记程序,登
记编号为 P1061541。其余法人股东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
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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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政策变化的风险

     动力电池是公司产品的重要下游应用之一,所以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的行业
政策与公司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自2010年国务院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
新兴产业以来,多部委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规范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的法规、政策,从发展规划、消费补贴、税收优惠、科研投入、政府采购、标准
制定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整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为公司业
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央和地方的支持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加
快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中央和地方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政策存在调
整的风险,若未来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技术路线变化风险

     电池技术一直以来处于持续高速发展中,其由最初的铅酸电池到镍氢电池,
至现在的锂离子电池,其技术路径以及性能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行业的发
展以及技术的迭代,新型技术路径如氢燃料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等可能对现有
的液态锂离子电池产生冲击。若未来锂离子电池的性能、技术指标和经济性被其
他技术路线的动力电池超越,锂离子电池的市场份额可能被挤占甚至替代。锂离
子电池的技术发展路线也可能发生变化,固态电解质可能会逐渐替代传统的有机
液态电解液,从而导致对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市场需求下降。若出现上述情况,
公司作为锂离子电池电解液及添加剂供应商,若不能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实
现技术进步或转型,则其收入和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呈现出一定波动,且2021年以来,六氟磷酸锂
等主要原材料由于产能扩张速度不及下游需求增速,价格呈上升趋势。公司原材
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有较大影
响,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一方面,若未来主要原
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供需情况以及“两高”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而
出现大幅不利变化,同时公司不能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向下游转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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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可能对公司产品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
随着“两高”等政策的施行,政府和社会对环境保护和能源耗用的要求不断提升,
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能会相应受到影响乃至被关停,部分地区也可能因能
源或环保原因而对域内企业采取阶段性的限制措施,使得部分供应商无法及时、
足量向公司供应主要原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37%、78.04%
及86.96%,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动力锂离子电池行业竞争
格局较为集中的发展现状相一致。出于产品质量控制、新产品技术开发配套能力、
出货量和供货及时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一般大型锂离子电池厂商不会轻易更换
合作多年的上游供应商,但如果下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
者主要客户订单大量减少,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发行人尚未与客户S、松下和亿纬锂能签署长期合
作协议或框架协议,该等客户在报告期内合计收入为4,947.17万元、6,774.26万元
以及29,672.66 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9%、3.73%以及5.70%。
若该等客户后续因双方合作意愿、市场或经济环境等原因而减少乃至终止与发行
人的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业绩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五)境外经营风险

     公司在波兰、韩国等地设有子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境
外销售占比为 18.99%、36.72%及 17.39%,境外收入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
部分,并且随着欧盟碳排放标准愈发严格,预计欧洲新能源汽车市场将稳步增长。
但是,由于境外市场受政策法规变动、政治经济局势变化、知识产权保护、不正
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多种因素影响,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涉及的
境外经营环境将会更加复杂。若境外市场出现较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境外业务拓
展效果未达预期,会对公司经营的业务带来一定的风险。

     此外,在目前的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世界贸易形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未来发行人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如波兰、韩国)等对发行人加征关税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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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贸易政策上施加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境外业务则可能相应受到影响,并可能
在与其他国际化企业以及境外市场的本土企业的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六)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废渣,部分原料、半成品、成品为
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尽管公司配备有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和环保处理
设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技术水平比较先进,但仍然可能因
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从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外,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国家环
保、安全政策要求的提高,公司未来可能需进一步加大安全和环保投入,进而影
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七)毛利率下滑及业绩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与经营业绩整体呈增长趋势。随着市场竞
争程度趋于激烈,或新竞争者的进入,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市场份额可能
受到一定冲击,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保持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则可能导致公司
毛利率水平下滑,主要产品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无法维持增长
趋势,甚至出现下滑的情况。

     (八)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产量大幅上升。随着包括募投项目在内的
新建项目投建,公司产能预计将进一步扩大。随着业务持续扩张,公司的经营决
策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可能面临挑战。因此,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引进管理人才、健全科学决策体系、防范决策失误和内部控制风险,从而保障公
司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公司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投
资管理等方面不能满足经营规模持续扩张的要求,公司的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波兰华荣新建Prusice 4万吨/年锂离子动力电池电
解液项目、宁德华荣年产8万吨新材料项目、华荣化工新建实验楼和现有环保设
施提升项目、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的开发进度和
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募投项目的详细情况,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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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但是在项
目实施及后期运营过程中,如果外部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因项目遇到施工、
技术问题等,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影响公司预期收益的实现,
进而对公司业绩带来影响。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
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的要求,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
工艺、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22 年 1-6 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项目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预计)
                                       (预计)
营业收入                             350,000-390,000           177,769.71     96.88%-119.3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000-59,000           17,106.98    215.66%-244.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53,000-58,000           16,812.05    215.25%-244.99%
司股东的净利润
注:上述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
入 350,000-390,000 万元,同比增长 96.88%-119.3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54,000-59,000 万元,同比增长 215.66%-244.89%;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000-58,000 万元,同比增长 215.25%-244.99%。

     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业绩同比正向变动,主要原因包括:(1)下游市场
需求持续景气,下游主要客户如 LG 化学、宁德时代等已经与公司续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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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等产品预计销售情况良好;(2)随着锂离子电池产
业链的整体向好,添加剂产品主要客户与公司的合作进一步深化。

     上述数据是公司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新材料行业,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
业代码“C26”。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决定》的新能源产业以及新材料产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
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等十二种行业。

     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
新能源行业以及新材料行业将蓬勃发展,锂离子电池以及有机硅材料相关的产业
下游需求潜力巨大。在努力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
律法规和支持性政策,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以及《有机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以推动锂离子电
池以及有机硅材料行业高速高质量发展。

     (一)行业发展前景

     1、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随着社会发展,环保节能理念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推崇,我国行业主管
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出台了许多促进或规范锂离子电池材料及其下游相关行业
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锂离
子电池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明确
表示将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
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的下游市场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受益于支持性的政策环境,行业规模化、产业化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

     2、有机硅材料行业市场前景看好

     有机硅材料在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硅烷偶联剂属于有机硅材料的四大
门类(硅油、硅橡胶、硅树脂、硅烷偶联剂)之一,是典型的高分子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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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支持有机硅材料行业的整体发展。《关
于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 年版)的通知》将“有机硅下游深加工
产品生产技术”列为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
导目录(2016 版)》将硅烷产品列入重点产品,以支持国内有机硅材料产业整
体发展。

     目前,有机硅材料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业的发展整体向好,政策整体鼓
励行业向高端化发展,在资本以及技术层面扶持有机硅材料行业。国内现已形成
硅烷偶联剂自主发展的产业基础及人才队伍,国际市场需求旺盛,出口潜力较大,
在未来具有持续增长空间。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如下竞争优势:

       1、行业地位领先

     公司为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的头部企业之一,出货量稳居国内前 3。随着下
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消费电池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以及储能电池市场
的逐渐打开,锂离子电池材料行业预计将持续向好,市场份额逐渐向头部企业集
中。

       2、产品技术优势

     公司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公司通过在行业内多年
的技术积累,掌握了锂离子电池材料以及有机硅材料等所需的主要核心技术,从
而与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的长远稳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的龙头企业,公司与其建立
了紧密、持续的合作关系,对于核心客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信息较为了解,能够
提供更为有效的电解液产品、技术支持以及整体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
和客户粘性。此外,公司已经分别在宁德、波兰等地建设生产工厂,以配套向下
游客户提供产品,深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在有机硅领域,公司产品整体稳定性以及工艺精度较高,目前已处于国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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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化工企业的供应商序列中。

     4、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稳步成长的人才团队,生产、研发、销售、采购人员均具有多年行
业从业经验,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持续不断的工艺改进、良
好的技术服务提供了充分的人员保障。

     公司的技术团队由行业资深技术专家组成。基于多年的行业从业经验,公司
的技术团队掌握了丰富的锂离子电池材料以及有机硅材料的制造和工艺知识,深
刻理解制造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需求和研发挑战。公司及子公司相继获评 2016
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苏州市科学技术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国轻工业新能源电池行业十强企业、2018 年苏州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十二五”轻工业科技创新先进集体、2020 年度省小巨人企业、2020 年苏州市
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等荣誉。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
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保荐机构律师
持有编号为 313200007205822566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该项目中向保荐机
构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
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
聘请保荐机构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瑞泰新材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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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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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高士博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年   月   日




                                         庞雪梅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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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任松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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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
行管理委员会康昊昱和庞雪梅担任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康昊昱、庞雪梅担任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号: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康昊昱(身份证号:370102198401080012)




     庞雪梅(身份证号:510225197302243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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