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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2-05-30  

                        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
        他承诺事项、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等承诺

 序号                                  相关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2                            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3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

  5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6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8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9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
  10
                                     的相关承诺
  11                     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
  12
                                    整性的承诺书




                                 7-4-1-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改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人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自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
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
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
支。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公司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改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人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自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
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
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
支。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
本公司为发行人的股东,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改制设立之日起至发行人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2、自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在发
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
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或者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
支。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为瑞泰新材的股东,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瑞泰新材的股份,自瑞泰新材 2020 年 6 月 22 日
改制设立之日起至瑞泰新材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瑞
泰新材的股份。

    二、自瑞泰新材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已经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瑞泰新材的股份,也不提议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因瑞泰新材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持有瑞泰新材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同意,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相关损失、损害和开
支。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张家港市金城融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1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1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为瑞泰新材的控股股东,特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
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
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1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
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
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1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为瑞泰新材的股东,特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50%(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
调整);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减持。

    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
人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则按照新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1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
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是否有股份回购
计划进行公告,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
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二十个交易
日内,应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7-4-1-18
    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
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
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
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
可不再增持股票。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增持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相关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
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自增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
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股票。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二百四
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
动解除。如在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
或回购措施后第二百四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
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责任的解除条件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出现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7-4-1-19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控股股东,如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
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
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
公告相关情况,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
于履行增持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工资薪酬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2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特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
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是否有股份回购
计划进行公告,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
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二十个交易
日内,应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7-4-1-22
    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
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
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
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
可不再增持股票。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增持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相关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
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自增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
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股票。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二百四
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
动解除。如在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
或回购措施后第二百四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
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责任的解除条件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出现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7-4-1-23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控股股东,如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
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
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
公告相关情况,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
于履行增持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工资薪酬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稳定公
司股价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2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
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就是否有股份回购
计划进行公告,若有股份回购计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股
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二十个交易
日内,应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增
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7-4-1-26
    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
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
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
金额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
可不再增持股票。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前述股份回购/增持义务,或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并实施完毕后,股票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相关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日
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各自增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
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股票。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二百四
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
动解除。如在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
或回购措施后第二百四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
度启动。

    (三)稳定公司股价责任的解除条件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出现不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
等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的情形。

                                7-4-1-27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对于控股股东,如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
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
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
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 5 个交易日内
公告相关情况,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予以截留,用
于履行增持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工资薪酬的追索权。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2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非独立董事:




       张子燕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2020 年   月   日




                               7-4-1-2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高级管理人员: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张爱兵




                                                     2020 年   月   日




                               7-4-1-3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
公司特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
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
行为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32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及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
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的情形。

    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行和/或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购回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程序,回
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欺诈
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3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
及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
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
的情形。

    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行和/或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购回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程序,回
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
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
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
诈发行上市行为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3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及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
增加,本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及上市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
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
补回报。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
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
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
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以增强本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
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本公司利润水平。此外,本公
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
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本次发行
及上市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
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7-4-1-37
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本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
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
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3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
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
可能被摊薄。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
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4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
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
可能被摊薄。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
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
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4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及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将有较大幅度
增加,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
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
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发行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
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董事:




          张子燕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顾建平                            周中胜




         朱   萍




                                                     2020 年   月   日




                               7-4-1-4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高级管理人员: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张爱兵




                                                     2020 年   月   日




                               7-4-1-4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承
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
分配政策。

    根据《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
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根据合并和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基数,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述当年实
现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7-4-1-47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

                                 7-4-1-48
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4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
诺》之签署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7-4-1-5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承诺如下:

    如果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52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的控股股东,如果本公司在瑞泰新材《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瑞泰新材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瑞泰新材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瑞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瑞泰新材,如果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5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公司,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
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本公司在瑞泰新材《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瑞泰新材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瑞泰新材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瑞泰新材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瑞泰新材,如果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5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

             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
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
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
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
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
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年全部薪酬和/或津贴
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57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董事:




          张子燕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顾建平                           周中胜




         朱   萍




                                                    2020 年   月   日




                               7-4-1-5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监事:



         郭   军                            赵世勇




         李建中




                                                     2020 年   月   日




                                 7-4-1-5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高级管理人员: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张爱兵




                                                     2020 年   月   日




                                 7-4-1-6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
的确认意见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
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
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
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
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7-4-1-61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6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公司作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
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对招股说明
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6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发行
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
司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依法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及其派生股份,并督促控股股东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6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招股说
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6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与发行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
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对招股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董事:




          张子燕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顾建平                            周中胜




         朱   萍




                                                     2020 年   月   日




                               7-4-1-69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对招股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监事:



         郭   军                           赵世勇




         李建中




                                                     2020 年   月   日




                               7-4-1-7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对招股说明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高级管理人员: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张爱兵



                                                      2020 年   月   日




                               7-4-1-7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拟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为瑞泰新材
的控股股东,特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瑞
泰新材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瑞泰新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瑞泰新材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提名的瑞泰新材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
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瑞泰新材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2、在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瑞泰新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除瑞泰新材及
其下属子公司以外,下同)与瑞泰新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
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并依法与瑞泰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瑞泰新材的公
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瑞泰新材谋
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瑞泰新材及瑞泰新
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
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
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瑞泰新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瑞泰新材经济损失,本公
司将赔偿瑞泰新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7-4-1-72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3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74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拟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为瑞泰新材
的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将善意行使和履行作为
瑞泰新材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瑞泰新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瑞
泰新材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由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提名的瑞泰新材董
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在瑞泰新材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将回
避表决。

    2、在瑞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后,本公司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瑞泰新材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3、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瑞泰新材及其
下属子公司除外,下同)与瑞泰新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
依法与瑞泰新材或其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瑞泰新材的公司
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本公司保证将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严格和善意地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
及本公司下属企业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不会向瑞泰新材谋
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利益或收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瑞泰新材及瑞泰新
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
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
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瑞泰新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瑞泰新材经济损失,本公
司将赔偿瑞泰新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75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1-7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企业江
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主营业务定位于“对
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投资、开发,新能源材料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服务”,瑞泰新材
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作为瑞泰新材的控股股东,本公司特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除瑞泰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外,下同)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
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瑞泰新
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瑞泰新材
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瑞泰新材,并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瑞泰新材。


    3、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股股东期间,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控
股股东的地位,损害瑞泰新材的利益。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上述承诺自瑞泰新材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
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承诺。


                                 7-4-2-77
(以下无正文)




                 7-4-2-7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2-7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拟向社会公
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下同)不会以任
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
方式从事与瑞泰新材及瑞泰新材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瑞泰
新材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瑞泰新材,
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瑞泰新材。


    3、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利用本公司作为瑞泰新
材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瑞泰新材。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应对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上述承诺自瑞泰新材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
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2-80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国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2-8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及上市”),本公司特
承诺如下:

    1.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审核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审核机构、
上市委员会、咨询委委员会等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资金、物品等馈赠及其他利益,
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
及上市的判断。

    2. 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手段干扰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咨询委委员会等
机构及其人员的审核工作。

    3. 在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
确、完整、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及上市审核无关的内容。

    4. 若本公司违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8-82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
核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7-4-8-8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

      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

    鉴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社会公
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在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期间,发行
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不存在组织、指使、纵容、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
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连带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3-8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董事:




          张子燕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顾建平                             周中胜




         朱   萍




                                                      2022 年   月   日




                                7-4-3-85
7-4-3-86
7-4-3-87
7-4-3-88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监事:



         郭   军                            赵世勇




         李建中




                                                      2022 年   月   日




                                7-4-3-89
7-4-3-90
7-4-3-91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函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高级管理人员:




        马晓天                              王晓斌




        王一明                              黄卫东




                                                      2022 年   月   日




                                7-4-3-92
7-4-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