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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2022-08-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

               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瑞
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
瑞泰新材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确
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2、投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额度拟增加至 132,000 万元(含本数)。

    3、投资方式:上述事项经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
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
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自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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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资金来源:本次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于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
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32,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
融机构理财产品,同时授权董事长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
实施和管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
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132,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
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机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
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均为短期
投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投资产品,
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控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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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独立财务顾问进行核查。
    6、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
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增
加至不超过 132,000 万元(含本数),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
行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
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
构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将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 132,000 万元(含本数),有利
于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
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
产品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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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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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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