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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内控制度2022-09-1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
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
制等专业人员,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
项意见。

    (二)公司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交易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在公司管理层领导下负责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工作:
    (一)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
的建议,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
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并管理公司下属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二)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调拨和管理证券投资资金,在证券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
据并及时移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
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
案实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在执行
过程中,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
案的,应报管理层批准。

   第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方案进行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
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衍生品交易前,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当
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就待选的
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并出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当跟踪证券投资品种和
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
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投资与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针对已开展的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业务操作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
和实施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及其他因工作性质能够接
触到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事项保
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事前
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
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开展情
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
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发生重大变化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
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合规审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
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
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持续跟踪已交易衍生品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本条所述情况及其他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内投资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
务等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