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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10-2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
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需遵守本制度、《公司章程》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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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公司应将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书面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
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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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其中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
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
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合规法务部
备案。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
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
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
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
追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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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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