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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10-2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程序及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
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
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
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集中决策、统一管理、授权经营、提升实
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
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
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
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 策划、拟订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计划和办法;
    (二) 负责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提交公司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对
外投资审查评估意见;

    (三) 配合审定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和重要
相关信函等的拟定或法律审核工作和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董事长、经营管理层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
出具财务顾问报告,报送经营管理层。由经营管理层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
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层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该投资项目超出公司经营
管理层审批权限,则经营管理层办公会需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该事
项上报董事长或董事会。董事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合同或协议等评
审,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
织具体实施工作,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并实施计
划,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投资的各项工作,并对投资后的项目公司实施统一指
导、监督与考核,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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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
部门等相关部门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或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
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二)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三)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公司对外投资终止时,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按合法合规性原则,以降低
损失为前提,最大可能收回投资。

    第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市场前景暗淡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投资决策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五)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外投资转让时,投资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等部门完善法律手续和
资产或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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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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