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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22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相关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333,3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6,332,694.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263,660.67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388,069,033.33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88,069,033.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006 号)。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6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瑞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
用超募资金 143,000 万元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实施以下
项目:1、拟向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
提供 118,000 万元借款,其中 65,000 万元用于建设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
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华
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53,000 万元用于建设自贡国泰华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实施主体为自贡国泰华荣
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拟
以实缴出资的方式投入 25,000 万元用于建设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衢州瑞泰”),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7)。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
的议案》,拟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 5,000 万元,
变更投向用于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
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与子公司江苏国
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共同出资设立的张家港国泰超
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超威新能”)。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
原料(副产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二、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自贡华荣开
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及公司近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本次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账
         户余额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
                                                                                  (元)
自贡国泰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 产 30 万 吨 锂 离 子 电 池
                                230330612910005
荣新材料有 份有限公司自贡                         电解液和回收2000 吨溶 0
                                7112
限公司        分行                                剂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 2022年12月20日,募集资金尚未划
         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自贡
         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
         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康昊昱、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形
式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
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