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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各位董事: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及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 2022 年度无

对外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0 元。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执行,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立信为

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

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

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

序开展。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

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

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此程序的表决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不超

305,000 万元(含本数),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及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9
月 27 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江
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
务。国泰财务公司拟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非存款金融服务。
    公司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就合作内容、
服务原则和服务价格、交易限额、双方承诺等作了约定。
    2、公司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不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对国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
础上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
评估报告对国泰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国泰财务
公司的风险状况。
    4、公司已制订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
案》,该预案能够充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泰财务
公司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
   5、该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
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顾建平、周中胜、朱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