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泰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昊昱 联系电话:010-608346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 是
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0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件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件
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
项目 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4 月 24 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法律法规、内幕交易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防范及当前上市公司违
规案例分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措施
1.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5.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6.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7.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8.利润分配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10.未履行承诺的措施 是 不适用
11.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
未发生变更
其理由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
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
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整改情况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
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
3
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
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
《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
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
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
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
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
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利益。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
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
《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 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
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
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
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
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
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
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大事项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孔
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
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
查外协服务和劳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
完整性,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4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创意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
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
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
长陆文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
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
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
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
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
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
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
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
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
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