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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创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8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普通股 25,620,000 股,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102,470,000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2,470,000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司股份。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诉讼。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容:……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它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不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一 日 下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一条 ……非自然人股东应由其          第六十二条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明、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明、非自然人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     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
公开披露。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份总数。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
查和决策程序;……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
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开之日 3 日前。                        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 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按照法律、法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规及本章程规定可由董事会出席会议 2/3 董
                                       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新增条款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度财务会计报告。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制。
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批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