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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创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8-16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
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决
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
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交所”)和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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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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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根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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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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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并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
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
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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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化;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 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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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发布相应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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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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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
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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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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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但若《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另有要求的,则应当优先适用后
者: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相关人员审定;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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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
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
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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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可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相
关人员)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
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
处分的决定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质询或查询
函等任何函件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通报。涉及需要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的质询等函件,董事会秘书在与
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
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四条        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交所技术
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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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直通披露业务
内部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
保直通披露质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 - 20:30 时段, 单一非交易日或者
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 12:00 - 16:00 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深交所技术平
台将相关公告发送至符合条件媒体的时间具体如下:

     (一)对于交易日 6:00 - 7:30 时段提交的,本所技术平台在 7:30 后发送;
7:30-8:00 时段提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8:00-11:30 时段提交的,深交
所技术平台在 11:30 后发送;11:30-15:30 时段提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在 15:30
后发送;15:30-20:30 时段提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实时发送;

     (二)对于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 12:00 - 16:00 时段提
交的,深交所技术平台在 16:00 后发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技术平台的公司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
露相关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
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因不可抗力、意
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
交所规定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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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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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
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
司定期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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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四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

     第七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内容等。

     第八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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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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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
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由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董事会负
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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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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