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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创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6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
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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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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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设计股东权
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号码、地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
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
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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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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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
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节、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投资者和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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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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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上述人员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这关系管理
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
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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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 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 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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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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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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