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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杰创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16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的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
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财务汇总、呈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
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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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同时在审计委
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
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公司
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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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
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
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
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
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
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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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
的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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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形成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季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
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
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回避,且
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其他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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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
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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