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杰创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11-22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
关法律,并参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业务规
则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
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1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虽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
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
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
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2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和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
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三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
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
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
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



                                     3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
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需要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
但不限于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
关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法务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法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4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发生担保责任后,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
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
需要及时办理的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必
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
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
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其
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进行
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
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



                                     5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
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
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
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六章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承担的风险大小、损失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如由于其无权或越权行为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法律法规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后,公司有权向该无权人或越权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做出对外担保决议,致使公司或股东利益遭受损失的,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对
公司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明确表示异议且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
除外。


                                       6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
律所规定的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处分并有
权向其追偿,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