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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4-0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国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保持与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

系,对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备查;

   (三)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

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四) 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

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五)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八)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

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九) 促使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比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非因董事会秘书本

人原因成为公开信息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

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如后

续公司上市交易所有更为严格要求的,应当遵照交易所要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