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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0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详细工作经历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的同意;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

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