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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0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下列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并至少每季

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三)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

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