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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
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对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
过 78,00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宁                    卜新平




                                                     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