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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02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监事

会主席或 2/3 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 公司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 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管理层提供有关咨

询意见;

    (五)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

专业意见;

    (六)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

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之一

种或几种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电子邮件、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送

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则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以外”“低于”“过”

“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