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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华泰联合证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签字页)2022-04-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
就华融化学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
252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 96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4,577,748.2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1,422,251.75 元(其中,超募
资金总额为 406,422,251.75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全部到位,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 0013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       11,427.15                  10,800.00
 2      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           11,000.00                  10,500.00
 3      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项目       13,740.39                  13,5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14,700.00                  14,700.00
                 合计                      50,867.54                  49,500.0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
资金为 40,642.23 万元。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根
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在短期内
将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品种

       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安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
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上述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投资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
超过 78,000.00 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有
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实施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期限内作出投资决策、签
署相关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
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等协议,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
实施。

    4、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
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
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投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短期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不排除相关工作人
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
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
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
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
施和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通过对闲置的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

    7、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78,000.00 万元。上述额度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
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
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不超过 78,000.00 万元,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情况下,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
过 78,00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
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 78,000.00 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1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78,000.00 万元)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