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7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已经建
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子公司管理、信
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 的正常经营管理。我们
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明确。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
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经营、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 靠、
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是依据公司规模及所处
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
性,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方案的
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
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东回报的规定。有利于保
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了审议程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
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为 7,107,895.88 元。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
并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该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金
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67,000,000.00 元(具体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
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
正的原则, 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
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
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联董事邵军、李建雄、张明贵回避
该议案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
及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开拓业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并将
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
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
七、《关于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
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
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
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邵军、李建雄、张明贵、唐冲、姚宁、卜新平回避该议案表决。在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据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信会计师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能力和经验,具有上市公司审计
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派驻的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期间勤勉职责,恪守尽
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本次续聘其为 2022 年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暨增资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暨增资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
项,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募投项目建设
需要而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议案》。
十、《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万方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次增补及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程序规范,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张炜先生为副总经理、万方女士为首席数字官、刘海燕
先生为总工程师。同意刘海燕先生不再担任常务副总经理、王猛先生不再担任副
总经理、罗小容女士不再担任副总经理、颜学伦先生不再担任总工程师、刘晓芳
女士不再担任人力行政总监。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以下无正文)